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战国时期:商鞅变法,封建制度确立?事实或许不同

100次浏览     发布时间:2026-04-24 00:26:59    

前言:

说起封建制度,对于大多数人而言都是从常识上加以认识的,普遍的观点都认为,中国的封建制度起源于战国时期的秦国,并在秦始皇帝统一六国后得以最终确立。作为常识,这样的理解当然简单通俗,也基本符合客观实际。但如果认真细究其内涵,就会发现,实际情况不仅与常识大有不同,而且与普遍性的认知理解也有很大的区别

春秋战国,在中国的历史上,是一个非常关键的时代。它在思想、政治、经济和文化等多方面,对后世产生的都是奠基性的重大影响。比如,常识意义上的封建制度就诞生于这个时期,而其中尤其以秦国的巨大变革,造成的影响最为巨大。其中就不得不特别提及商鞅变法,因为它是春秋战国时期,对社会制度变革最为彻底的一个典型代表。

卫鞅以帝王之道试探秦君被拒,终以“霸道”学说得到赏识

商鞅在秦国的变法,有着历史性的际遇特点。商鞅在选择辅佐君主上,从来都不是随便为之的。初入秦国,对于秦孝公是否真的值得他辅佐,他的内心是存有疑虑的,因此,最一开始,他是从帝道、王道之说,试探着这位年轻君主,直到被孝公罢拒之后,才提出自己的真实主张“霸道”学说。

▲商鞅

商鞅变法,是从国家生活的方方面面,进行的大范围的制度改革,典型的措施包括,土地分配的制度、法治的制度、军功制度以及什伍连坐制度等。这里要特别提及的是土地的分配制度,因为土地是古代农业社会非常重要的生产资料,它的所有制变化直接影响着整个社会的制度性质的变化。

1、变法之土地分配制度

我们常听一句话,叫“普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滨,莫非王臣”,粗听来看,似乎在说,普天下的土地都是“王”的,然而实际情况却是,在实施变法改革之前,中原故土采取的是“井田制”的领主分封制,土地并不直接属于“王”,而是属于王以下的各级“领主”

商鞅对于土地制度的改革,他采用的是政治权威,强力打碎土地制度的条条框框,鼓励土地所有权正当的自由买卖,这一方面彻底摧毁了原有旧贵族旧领主等利益集团对土地所有权的世袭特权,另一方面则为新兴的地主阶级的经济发展开辟了广阔的空间。

▲废井田开阡陌

商鞅对于土地资源的重要性有着非常深刻的认识,比如《商君书》中有载”有地者不可以言贫”或者“民资藏于地”这样的论述。对于土地制度的改革,他要求国家对所统治区域内的土地要进行统一的规划,已达到最大限度地开发和利用。

虽然说土地是所有改革变法中的关键环节,但也不是说只对土地制度改革就可以实现富国强兵的变法目的。因此在对土地制度进行改革的过程中,还必须进行其他方面的改革,从而实现体系化的变法效应。

2、变法之法治制度

比如,法治的实施,是实现其他所有变革的重要保证,是统治者实现有效统治的根本。“法令者,民之命也,为治之本也,所以备民也”说的就是这个道理。商鞅认为有法可依是治国治民的先决条件,如果没法可依,采取人治,会出现“民乱而国危”的状态。他对普法的要求做到了极致,要求家喻户晓,因此当时出现了“妇人婴儿皆言商君之法”的现象。

▲立木为信

3、变法之军功爵制度

军功爵制则规定,是否能够获得爵位晋级,需要按照战场杀敌的多少来确定,而且规定即使是宗族,如果没有军功,也不能列入公族的属籍,享受贵族的特权。这一规定,对原有的世袭贵族造成了沉重的打击,但是对于新兴的地主阶级,却是一种鼓励行为,给国家的人才选拔和平民阶层上升提供了新的选择。

▲秦国强大的军队

4、变法之“设县制”

对于地域的行政管辖来说,废除分封设县,虽然在商鞅之前就存在,但作为一种制度来说,是在商鞅变法期间才得到正式推行的。从“血缘”到“地缘”的转变,把权力从地方转移给了中央,使得国家政令推行实施更加畅通无阻。

▲秦国各时期的郡县

变法内容除此之外,还建立有什伍连坐制度,人民之间的相互监督告发,迫使民众无法随意迁徙游荡,只能专心致志发展农业生产,从积极方面讲,这一制度极大的促进了秦国农业的发展,为军事行动提供了充足的粮食供给。

商鞅变法的残酷实质,人没有价值也不需要什么权利

商鞅变法从客观上,极大地推动了秦国社会的变革,增强了秦国的国家实力,并最终实现了对全国的统一。然而,从近来各种新的研究来看,“商鞅变法”的初心却充满了旧时代的罪恶,而这也正是,商鞅最终落了个被车裂下场的原因。

我们从商鞅变法的哲学思想、政治思想、法律思想和价值观念等方面查考,由此我们可以对商鞅变法的深层实质有更新角度的理解。

1、哲学思想

《商君书·画策》中有这样的文字,“黄鹄之飞,一举千里,有必飞之势也,丽丽巨巨,日走千里,有必走之势也。虎豹熊眦,鸷而无敌‚有必胜之理也。圣人见本然之政,知必然之理,故具制民也如以高下制水,燥湿制火。”

由此可见,商鞅的哲学思想,是基于阴阳五行学说的机械唯物论上,它所表达的含义就是,宇宙一切现象均受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客观规律的支配,包括人在内无一例外。

▲秦国老百姓

这种思想否认了人的主观能动性,把人与物相提并论,从而否定了人不同于物的价值。这种不把人当人的思想,其必然结果就是否定人的生命权和人身权,而这就是商鞅、韩非等法家主张的“严刑峻法”的思想来源。

2、政治思想

《商君书·错法》中还有这样的表述,“人君而有好恶,故民可治也。人君不可以不审好恶。好恶者,赏罚之本也。夫人情好爵禄而恶刑罚。人君设二者以御民之志,而主所欲焉。”

这段话表明,商鞅认为,普通人的心理都是喜欢爵禄而讨厌刑罚,统治者应当根据此心理制定赏罚政策,以实现统治阶级的“欲”。在这一过程中,我们可以发现,变法的主体是统治阶级,人民只是统治阶级的工具,法律政策则是手段,而变法的终极目的是实现统治者的欲望。

▲商鞅舌战旧贵族

这一思想,是商鞅变法的标准政治思想,也是基本的思维模式,几乎贯穿于整个变法的过程。

3、变法实质

于是,对商鞅变法的相关思想做出这样的概括,它的哲学思想是机械唯物论,政治思想则是把人民视为统治者的工具,法律思想则否认了人的人身权和生命权,价值观则是否认人之为人的价值,与物等同

由此我们得出进一步的结论,商鞅变法的理论属于奴隶主阶级的思想体系,并非封建地主的思想体系,它的意识形态也属于奴隶制度的意识形态,而非封建制度的意识形态。

因此,变法后的秦国,它的上层建筑,都属于奴隶制度性质,他的政权也属于奴隶主阶级而非封建地主阶级,但是它的经济基础确实已经开始向封建制度转型。

专制集权主义的源头:除了君王,都是奴隶

商鞅变法后的秦国,礼乐被废除,实行了“刑无等级”的“一刑”制度。《商君书·赏刑》中曾有记录,在整个国家社会中,上至卿相将军士大夫,下及百姓黎民和奴隶,凡是祸乱上层国家制度的,全部判处死刑,且不得赦免。即便其曾建立过功勋,也不能减刑。朝廷官吏如果不能有效行使君王的法令,不仅自身将面临死刑,其“三族”也将被牵连加刑。

▲古代奴隶

这种“一刑”制度,把全社会除统治者个人等极少数亲属外,几乎全部的贵族、官吏、平民、奴隶等,置于不把人当人的“严刑峻法”之下,剥夺了他们的生命权和人身权,这种制度属于马克思所指出的典型的“普遍奴隶制”。它的特点就是,在统治者至高无上的地位面前,所有贵族臣民都处于奴隶的地位上,即使他们不是奴隶!

秦国的普遍奴隶制相比于山东六国相对温和的一般奴隶制而言,更为专横,残酷和暴虐。这也正是为什么秦孝公一死,商鞅就惨遭车裂之祸的深层缘故。

另外,如此残酷的变法,为什么会在秦国能持续发展下去?它的根本原因,就在于,变法的结果对君主产生了极为有利的专制效应,极其符合君主对权力的掌控欲望。而这一点,也正是为什么中国会随后的历史发展中能够进入中央专制集权的封建帝国阶段的深层原因。

总结:

可见,对于商鞅变法的历史地位,我们可以从这样的角度加以理解,即,作为没落的奴隶主贵族的后裔,商鞅他的初心,本来是为秦孝公设计了奴隶主阶级“自强”“自救”的改革方案,通过变法实现国富民强后,进一步实现振兴奴隶制度的目标,从而避免其走向灭亡的境地。

然而,变法的客观结果,却超越了统治者和变法者的主观意图,不仅没能振兴奴隶制度,反而为封建制度的建立开辟了道路。

这种现象正如德国古典哲学家康德和黑格尔所说的,“推动人类历史发展的动力是“恶”‚但产生的结果却是“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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